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軟件開發與虛擬仿真中心建設項目(豫財招標采購-2019-2183號第三標段)”舉報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1:河南眾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誠公司)
地址: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82號硅谷廣場2號樓8層806號
當事人2: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采購人)
地址:河南省南陽市工農路291號
當事人3: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7號樓19層1901室
二、調查情況及處理決定
(一)采購人與代理機構逾期答復質疑,答復內容與事實不符。代理機構在收到質疑函后的第10個工作日才答復質疑,在未核實的情況下答復“我單位已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針對本項目第三標段所有供應商投標文件進行復審,復審結果會依法公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等規定。
(二)違規重新評審和評審專家未按規定獨立公正評審。一是代理機構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本標段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超出了質疑事項范圍。三是評標委員會的復審對眾誠公司以投標文件未提供“主要設備技術證明文件”(僅四個指標要求)為由給予0分,但對存在同樣問題的另外兩家公司卻沒有扣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沒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第(七)、(八)項規定盡責。三是《復議第1次項目評標報告》除組長外其他專家均未簽字,包括《復議報告》均沒有專家其他不同意見或異議說明等。四是《關于對河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軟件開發與虛擬仿真中心建設項目(第三標段)結果變更的報告》,其質疑事項、事實依據證據、復核事項和法規依據或缺或不清晰。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等規定。
(三)公告信息不全和未按規定發放中標通知書問題。首次中標結果公告和中標結果變更公告信息不全,招標文件未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變更結果公告發布期間超過三個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等規定。
(四)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部分評審標準缺少相對應的評審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與第五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與第三款等規定。
(五)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未按規定支付。《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規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由代理機構支付。違反了《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豫財購〔2017〕9 號)第三條規定。
綜上,因為本項目采購過程中存在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