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豫財招標采購-2020-371 |
二、項目名稱:商丘師范學院標準化考場升級項目 |
三、相關當事人 |
投訴人:鄭州博之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鄭州市金水區國基路168號溫莎城堡12號樓1單元1-2層東戶 |
被投訴人1:商丘師范學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被投訴人2:河南省科教儀器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地址:鄭州市順河路17號院 |
四、基本情況 |
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處理。投訴事項為:一是投標人資格要求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或者以上資質同時具有年檢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身份驗證終端”要求廠家提供“現有河南省考生身份認證平臺無縫對接承諾函”指向特定產品,涉嫌向不同投標商提供有差別信息;三是“屏蔽器”要求提供“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的檢測報告,提供原廠商售后服務承諾函并加蓋廠商公章”;四是“SIP管理平臺”“流媒體轉發平臺”要求提供與省、市級考務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的生產廠商承諾書,涉嫌歧視和限制其他投標商投標;五是技術參數量化和評審因素不能做到一一對應; 六是“質量保證措施(5分)”、“施工方案及專業技術能力(7分)”評審因素沒有量化到相應區間;七是要求提供涉密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證書不是國家職業資格。請求刪除投訴事項-至四和第七項要求,修改第五、六事項。 |
五、處理結果及依據 |
關于投訴事項二至七:在處理投訴期間,代理機構就前述投訴事項先后于2020年7月2 日和7月6日在指定媒體兩次發布更正公告。鑒于更正后的相關事項與原投訴事項已發生實質性變更,本機關不再對原投訴事項進行處理。 關于投訴事項一:本項目資格條件要求,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有關,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附件16.3.2項規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一不成立,駁回投訴。 |
六、其他補充事宜 |
無 |
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
2020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