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招標投標的立法實踐和我公司的經驗總結,現針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綜合分析幾個已取消資質認定部門的做法,實行代理資格網上登記制度后,幾乎取消了準入門檻。但是,在提交資料、審核等方面,仍給代理機構增加了較重的負擔。
鑒于此,如果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建議將《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資質認定刪除,不再進行變相的資格認定,保留第二款招標代理機構和行政機構關系的內容。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確立電子招投標法律地位,體現電子招投標的特點。
1.《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增加“紙質和數據電文形式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上傳。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三、為了保證招標人的權力和責任對等,提高招標人作為責任主體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意識,防范和降低合同履約風險,保護招標人應有的自主決策權力,建議在《招標投標法》中在采購方式選擇、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文件編制、組建評標委員會和定標等方面進一步明確招標人的自主權。
1.《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修改為“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對招標文件及評標合法性承擔責任,任何人不得干預或施加影響。”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有自主選派評標代表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干預。”
3.《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修改為“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擇優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四、為切實保護相關投標人合法權益并營造招投標公平競爭局面,維護招投標結果嚴肅性,提升招投標制度的公信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招標投標法》進行相應完善,以實現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標后履約管理的目的。
1.《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合同……”
2.《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新增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的媒體上公布合同履約情況,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的,可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和公布中標合同履行情況。”
3.《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新增第五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中標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未履行合同義務,轉包和違法分包,擅自變更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合同實質性內容等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查處并公示。”
五、關于評標專家的問題,建議嚴把評標專家門檻、定期開展技能考核、建立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及合理的追責機制等配套的保障措施,在實操層面規范和約束評標專家的個人行為,進而促進評標工作質量的提升,保證招標工作質量和效率。
1.《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第一款修改為“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是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臨時性組織,主要作用是依據自身具有的相關專業技術水平,為招標人提供咨詢意見。”
2.《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對于評標委員提交的評審報告有權進行復查,對于評標報告中存在的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錯誤的情形,有權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評。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建議在《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中增加“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的定標理由和定標過程應當予以公開,且招標人有權對評標委員會的定標進行監督。”
4.《招標投標法》中增加第六十五條規定,“招標人對于復評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條款號順延。
六、由于評標方法和標準設計不當、評標工作質量不高、惡意低價投標違法成本不高和合同履約監管不嚴等綜合因素,導致惡意低價投標和低價中標問題頻繁發生,應從法律上加以完善。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增加“評標評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明顯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應當進行報價合理性評審”。
2.《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增加“中標價格明顯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招標人可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
七、進一步加大招投標信息公開力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是當前落實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招投標市場亂象的有力舉措。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評標過程的主要內容”。
2.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作者: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